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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廷晨律师 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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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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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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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罪经典案例

一、故意杀人罪经典案例

致一死两伤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吴之成律师按:被告人吴某成作为一个未满18周岁的楞头青,因其醉酒后的寻衅行为,导致了一死两死的严重后果。本律师针对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从主观犯意和实施行为两方面予以驳斥,并强调,双方群殴致吴某利受伤时,被告人吴某成并没有拿任何工具,也没有与死者吴某利有过接触。新化法院最终在定罪方面采取了折中的方案,而在量刑方面又对被告人吴某成有所照顾,不失为一份好的刑事判决。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1322刑初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被告人吴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由被告人吴某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云长、罗秀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汉、姚某金、唐某梅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汉、姚某金、唐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成和孟某智、吴某兴、谢某军(均已判刑)、吴某明(另案处理)等人与朋友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忆口香龙虾店吃夜宵。吴某成喝酒后,拿起塑料凳子砸在地上,凳子弹到旁边另一桌正在吃夜宵的陆某涛(已判刑)及其朋友王某军、王某宝、吴某利等人所坐桌前。谢某军见状误认为是吴某成与陆某涛等人发生了纠纷,便帮助吴某成朝陆某涛一方喊了几句。吴某成则向陆某涛方挑衅,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匕首。孟某智、吴某兴等人劝阻谢某军、吴某成不要闹事,谢某军在他人劝阻下明白是吴某成喝酒后闹事,转而劝阻吴某成。吴某成不听劝阻,继续向陆某涛一方挑衅,孟某智等人多次拦住准备冲向陆某涛一方的吴某成,并且孟某智将吴某成手中的匕首抢下。王某军也从背包中拿出一把匕首,被陆某涛拿走放在背后。此时吴某明向王某宝等人敬酒被拒绝,吴某明将酒杯扔在地上,并掀翻了其本人吃夜宵所坐的桌子,随即走进了忆口香龙虾店内。陆某涛一方准备离开,其朋友卓某佳岱去店内结账,王某宝也走到了店门口的台阶处,这时,吴某明从店内出来朝王某宝打了几拳,孟某智从吴某明身后双手抱住吴某明,将其从王某宝身边拉开,因绊到台阶,两人摔倒在地。陆某涛见状手持匕首冲向孟某智与吴某明,随即吴某兴、谢某军、吴某利、王某宝等人均围上来,双方打到一起。吴某兴、谢某军用塑料凳子砸向陆某涛,陆某涛挥舞匕首划伤谢某军左手臂。孟某智打开从吴某成处抢来的匕首,朝着吴某利连续挥舞,造成吴某利身上多处受伤,吴某成、吴某明也殴打了吴某利。之后,吴某成、孟某智、吴某明、吴某兴与陆某涛、王某宝双方互相追打,在打斗中,吴某成用啤酒瓶砸了王某宝、陆某涛的头部,孟某智用匕首将王某宝致伤,陆某涛用匕首划伤谢某军的手臂和吴某成的背部。孟某智伤人后与吴某兴离开现场,谢某军因手臂受伤前往新化县人民医院治疗,吴某成又跑回忆口香店内拿出一把菜刀在店门口挥舞,见其他人均已散去,遂离开现场。吴某利受伤后倒在路边,陆某涛、王某军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吴某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利系被他人持长扁类锐器刺中右锁骨上窝,造成上腔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陆某涛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宝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谢某军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吴某成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同案人孟某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利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吴某兴、谢某军各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利的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陆某涛赔偿了谢某军经济损失3万元,另补偿了被害人吴某利的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成的亲属主动交纳赔偿款1万元。

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与他人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成的犯罪事实成立,但以故意杀人罪指控不妥,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成没有杀害被害人吴某利的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成用啤酒瓶砸了被害人吴某利,指控吴某成犯故意杀人罪错误,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是吴某成醉酒后,挑衅闹事,被人劝阻后,仍逞强耍横,引起双方群殴,在群殴过程中,吴某成持啤酒瓶参与殴打对方,打散之后,吴某成追向被害人吴某利方向,其主观上有殴打对方人员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其他同案人共同伤害吴某利、陆某涛、王某宝的行为,且造成对方人员死伤的后果,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追究吴某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成的辩护人提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吴某成刑事责任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成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致伤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伤后果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吴某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成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适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汉、姚某金、唐某梅要求被告人吴某成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其他同案人的赔偿情况,酌情判赔人民币一万元,对其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新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这个案件怎么判决的问题还要通过法院审理才能下结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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