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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晨律师 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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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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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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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高空抛物 当心刑事责任

近日,媒体报道《天上降菜刀,居民心慌慌》,介绍了近期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乱象后,很多读者纷纷反映他们也深受高空抛物之苦。媒体采访后发现,高空抛物种类繁多,有的是被锅砸中,有的险被菜刀击中,还有的则是险些被卫生巾砸中脑袋。

对于高空抛物者而言,道德谴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是对其梯次加重的惩处措施。不过对这类人更需警醒的是,个别情况下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首先需要明确“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差别。“高空坠物”是高空中物品非基于人力的自然坠落,如果坠物损害财产或者人身的话,物品管理人或者所有者承担基于管理不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而“高空抛物”则是人为从高空中将物品抛下。

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果能够确定抛掷人的,由抛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够确定抛掷人的,则建筑物的所有住户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抛物确非本人扔下,例如损害发生时的不在场证明等,后者其实是基于公平原则的风险分配,有利于业主们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

但是,一旦抛物造成较大损害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的红线。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在主观心态上,高空抛物者一般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心态,在个别情况下甚至不排除抛物者具有放任的故意心态,即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听之任之,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也不采取措施避免。

这两种心态我们从日常观念上也很好理解,任何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应当非常清楚高空抛物的后果及其危害,任何一次抛物行为都至少具备了犯罪过失。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实际的危害后果。如果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且本人具有放任心态,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损害对象为人身的话,根据心态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过失致人重伤罪(重伤以上)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假如在人员密集地区抛物的话,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见,只要你造成的危害后果足够严重的话,刑法总是能够找到制裁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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